(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黎锦辉与黄雪冰、黎子俊、黎永松、梁永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冰,黎子俊,黎永松,梁泳珍,黄海文,陈宗钦,梁胜威,广州市顺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号原告:黄雪冰。原告:黎子俊。法定代理人:黄雪冰,女,1989年6月7日出生,壮族,住址: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贡川乡贡川村贡川街11号,系原告黎子俊之母。原告:黎永松。原告:梁泳珍。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欧永健,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海文,香港永久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小惠,广东永惠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松森,广东永惠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宗钦。委托代理人:陈小林,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胜威。委托代理人:陈小惠,广东永惠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松森,广东永惠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顺昌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溪路9号南侧附1号205房。法定代表人:孔庆森,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小林,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地址:广州市体育东路160号平安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吕成道,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亦可,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江峰,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桂城南海大道北61号首层、第二层。法定代表人:区建能,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韬,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雪冰、黎子俊、黎永松、梁泳珍诉被告黄海文、陈宗钦、梁胜威、广州市顺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雪冰(死者黎锦辉的妻子)、黎子俊(死者黎锦辉的儿子)、黎永松(死者黎锦辉的父亲)、梁泳珍(死者黎锦辉的母亲)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雪冰、黎子俊、黎永松、梁泳珍请求撤回对被告黄海文、陈宗钦、梁胜威、广州市顺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雪冰、黎子俊、黎永松、梁泳珍撤回对被告黄海文、陈宗钦、梁胜威、广州市顺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361元,由原告黄雪冰、黎子俊、黎永松、梁泳珍负担。审 判 长 杨海燕人民陪审员 陈金强人民陪审员 张国珲二〇一三年五月××日书 记 员 张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