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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倴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3-05-0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韩有新与李胜江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有新,李胜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倴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韩有新,男,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胜江,男,1972年月4月27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韩有新与李胜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胜江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09)倴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方宝祥审判员  李纯忠二〇一三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邓庆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