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刑执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孟怀绑架罪,张孟怀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孟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执字第1914号罪犯张孟怀。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0日作出了(2006)宁刑二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孟怀犯绑架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1年5月28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一中刑执字第1932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张孟怀减刑一年九个月;现刑期自2006年5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3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孟怀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孟怀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8月18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2月17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5月3日,获第一季度单项奖励;于2013年2月6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孟怀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孟怀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三年五月××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