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一中刑执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周志永故意伤害罪,周志永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执字第2010号罪犯周志永。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3日作出了(2007)二中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志永犯故意伤害、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及同案犯提出上诉,2008年4月14日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8)津高刑一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2月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津高刑执字第027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周志永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28年11月30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3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志永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志永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2月9日,获全监表扬奖励;于2011年5月19日,获2011年1季度单项奖励;于2011年11月11日,获2011年3季度单项奖励;于2012年2月17日,获2011年4季度单项奖励;于2012年8月6日,获全监表扬奖励;于2013年2月6日,获全监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志永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志永减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27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三年五月××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