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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一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曾映奎与孙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映奎,孙益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244号原告:曾映奎,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孙益强,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映奎诉被告孙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1日来本院,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映奎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曾映奎负担。审 判 员 谢  利  宁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方  昆  海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一书 记 员 朱艳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