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刑执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海滨绑架罪,刘海滨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执字第2006号罪犯刘海滨。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于2008年1月18日作出(2008)开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海滨犯绑架、强奸、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16000元。刑期自2007年7月13日起至2025年7月12日止。2008年4月10日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二中刑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11)一中刑执字第459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海滨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13日起至2023年11月12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3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海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海滨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2月17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8月6日,获全监表扬奖励;于2013年2月6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海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海滨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13日起至2023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三年五月××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