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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刑执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孟晓康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晓康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执字第2008号罪犯孟晓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2日作出(2007)一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晓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9日作出(2007)津高刑一核字第13号刑事裁定,核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2日作出(2007)一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晓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津高刑执字第2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孟晓康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津高刑执字第20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孟晓康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29年11月16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3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孟晓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孟晓康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2月17日,获全监表扬奖励;于2012年8月6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3年2月6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孟晓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晓康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28年1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三年五月××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