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商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9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杭州景耀玻璃有限公司与浙江建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景耀玻璃有限公司,浙江建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商初字第940号原告杭州景耀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关荣。委托代理人朱纪华。被告浙江建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世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景耀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建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景耀玻璃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建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景耀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建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895元,由杭州景耀玻璃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娆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贾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