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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区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王占魁与范晶、陈少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魁,范晶,陈少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区民初字第485号原告王占魁,张家口市宣化区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被告范晶。被告陈少峰,系范晶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魁诉被告范晶、陈少峰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占魁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占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魁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瑞锋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殷晓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