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区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王占魁与范晶、陈少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魁,范晶,陈少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区民初字第485号原告王占魁,张家口市宣化区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被告范晶。被告陈少峰,系范晶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魁诉被告范晶、陈少峰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占魁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占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魁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瑞锋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殷晓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