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民初字第073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9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周永春与吴瑾,江苏力星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春,吴瑾,江苏力星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0736号原告周永春。被告吴瑾。被告江苏力星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春与被告吴瑾、江苏力星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永春不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顺龙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韩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