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073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9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周永春与吴瑾,江苏力星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春,吴瑾,江苏力星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0736号原告周永春。被告吴瑾。被告江苏力星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春与被告吴瑾、江苏力星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永春不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顺龙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韩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