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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行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9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永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胡治国、樊玉琴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胡治国,樊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永行执字第1号申请人永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文军,局长。委托代理人魏波淋,永济市张营计生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军,永济市张营计生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胡治国,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樊玉琴,女,1978年3月16日出生。申请人依据本局(2012)永计生征决第XXX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决定书,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永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胡治国、樊玉琴作出的(2012)永计生征决第XXX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案件执行费29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审判长  周继军审判员  刘艳峰审判员  张婉玉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君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