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9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德清武康金五门足浴店与何雅萍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武康金五门足浴店,何雅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民初字第182号原告:德清武康金五门足浴店,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武源街614号。经营者姚春泉,姚春泉。委托代理人黄金良,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雅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武康金五门足浴店诉被告何雅萍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武康金五门足浴店撤回对被告何雅萍的起诉。(此页内容无正文)代理审判���翁璐娴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方依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