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梁宝恒诉被告井堃、谢国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宝恒,井堃,谢国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228号原告梁宝恒,男,1964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井堃,女,1994年生,住山东省德州市。被告谢国正,男,1988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谢国正驾驶的鲁NN1N**号轿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谢国正驾驶的鲁NN1N**号轿车一辆(查封于武城县军骧驾校停车厂)。二、查封期限六个月自2013年4月9日至2013年10月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董焕林审判员 杜国勇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学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