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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梁宝恒诉被告井堃、谢国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宝恒,井堃,谢国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228号原告梁宝恒,男,1964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井堃,女,1994年生,住山东省德州市。被告谢国正,男,1988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谢国正驾驶的鲁NN1N**号轿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谢国正驾驶的鲁NN1N**号轿车一辆(查封于武城县军骧驾校停车厂)。二、查封期限六个月自2013年4月9日至2013年10月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董焕林审判员  杜国勇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学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