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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怀军与被告杨风魁、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怀军,杨风魁,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894号原告杨怀军,出租车司机。委托代理人杨雪新,农民。系原告杨怀军之姐。被告杨风魁,男,1983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和平路396号财富大厦6A。负责人岳鸣,任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娜娜,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怀军与被告杨风魁、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怀军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怀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怀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魁林审 判 员  王俊亮代理审判员  马丽平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书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