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新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马梅汀与刘焕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民初字第249号原告马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云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金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