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新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马梅汀与刘焕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民初字第249号原告马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云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金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