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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涞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王国立与皮建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立,皮建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147号原告王国立,男。被告皮建国(又名皮小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立与被告皮建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立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国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立承担。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合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