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涞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王国立与皮建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立,皮建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147号原告王国立,男。被告皮建国(又名皮小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立与被告皮建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立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国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立承担。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合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