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林民合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高庆芳与王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庆芳,王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民合初字第51号原告高庆芳,女,1983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林州市。被告王凯,男,1986年1月11日,汉族,农民,住林州市。原告高庆芳诉被告王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已受理。现原告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庆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贵发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庆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