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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商外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科固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三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三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商外初字第15号原告:科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杰。委托代理人:徐伟。被告:山东三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元同。原告科固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山东三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科固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科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51元,减半收取757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575.50元,由原告科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江涛审 判 员  孙 斌人民陪审员  张 盈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