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执字第5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荣守旺与山东省聊城市昌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守旺,山东省聊城市昌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543-1号申请执行人:荣守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江崇华,聊城高新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昌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嘉明开发区嘉明路西首。法定代表人:付从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24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昌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设备及其他财产一宗,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昌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财产一宗(价值3万元),扣押至法院指定地点。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温新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