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贾某甲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167号原告:贾某甲,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家新,霍邱县河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被告:陈某某,女,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农民。原告贾某甲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李家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甲诉称:我与被告陈某某2007年在南京务工时相识,自由恋爱后于2008年春在霍邱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1月16日婚生一子取名贾某乙,现婚生子贾某乙由我父母带领抚养。婚后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就一直不睦,2009年7月被告陈某某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我与家人多次寻找被告,但一直没有被告的下落,我曾试图与被告的家人联系,但也联系不上,自被告陈某某2009年离家出走至今已有三年时间。目前我与被告陈某某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贾某乙由我带领抚养,不要求被告陈某某承担抚养费。原告贾某甲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贾某甲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原、被告及婚生子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子的基本身份信息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3、霍邱县白莲乡窑流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陈某某于2009年7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4、霍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证明,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陈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认为,对原告贾某甲所举证据1、2、3、4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贾某甲与被告陈素2007年在南京务工时相识,自由恋爱并于2008年1月16日在霍邱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1月16日婚生一子取名贾某乙,现婚生子贾某乙由原告贾某甲的父母带领抚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就一直不睦,2009年7月份被告陈某某无故离家外出至今未归,2012年12月25日原告贾某甲前来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关系。本院认为:虽然原告贾某甲与被告陈某某是自由恋爱后结婚,但是原、被告结婚夫妻感情就一直不睦;2009年7月份被告陈某某无故离家出走至今已有三年多时间,经本院公告查找至今没有下落,由此可见原告贾某甲与被告陈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贾某甲向本院提起离婚的诉求,本院应予准许。考虑到不改变婚生子贾某乙现有的生活学习环境,使其能够健康成长,故贾某乙由原告贾某甲带领抚养更为适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贾某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婚生子贾某乙由原告贾某甲带领抚养,原告自己承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原告贾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 寿 红人民陪审员 水 巨 友人民陪审员 范 士 炜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蔡双亿(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