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浏执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9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曾道林与李友良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道林,李友良,李先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浏执字第00292号申请执行人曾道林,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友良,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先湖,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2011)昭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4月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友良、李先湖银行存款人民币1589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园静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