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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民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陆章有与陈官生、陈春冬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章有,陈官生,陈春冬,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章有。委托代理人:郭佳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官生。委托代理人:赵森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春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负责人:赵文星。委托代理人:徐建。上诉人陆章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2)台路金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2)台路金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上诉人陆章有。审 判 长  郭晓明审 判 员  汤坚强代理审判员  张淑娅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代书 记员  郭巧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