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郸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凤林与张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林,张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郸民初字第304号原告:杨凤林,女,汉族,生于1965年9月19日,住郸城县。被告:张燕,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1日,住郸城县西城区。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凤林诉被告张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新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欠原告租赁费20000元,要求被告及时偿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燕于2013年5月30日前同意偿还原告杨凤林租赁费14000元;二、从此两清,别无纠缠。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凤林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新艳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梁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