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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58、64、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人民东方出版传媒有限公司、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民东方出版传媒有限公司,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58、64、65号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带勇,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民东方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任超。 被告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尹昌龙。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人民东方出版传媒有限公司、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三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魏 巍 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 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原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