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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诉被告辽宁某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辽宁某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052号原告郝某委托代理人郝某被告辽宁某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辽宁某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驰审判员 刘晓东审判员 孟立军二0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石婧东-2---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