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执恢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农村商业银行福永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令(2012)深宝法执恢字第288号陈少南、梁志忠: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农村商业银行福永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命令你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令你履行义务如下:1、支付执行款:人民币81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支付执行费:人民币1115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针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附(一)部门执行局执行员 陈锦明电话2999****传真29997347助理:符石电话:2999****(二)缴款汇至收款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宝安支行帐号:2003462982特别提示:1、付款至以上账号,必须注明付款人、执行法官及案号:(2012)执恢288号;2、代为付款的,付款人应出具相关代付款的书面说明,由当事人交执行法官或法官助理以证明已付款;如不及时递交,视为未履行缴款义务;3、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在履行义务期间提交本案执行法官;4、付款人需领取付款收据的,可到执行法官或法官助理处领取,领取时间为付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恢字第288-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农村商业银行福永支行。被执行人陈少南、梁志忠。本院作出的(2009)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陈少南、梁志忠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锦明二○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符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