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商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蒋仁金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仁金,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1217号原告:蒋仁金。委托代理人:包巨峰。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志芳。委托代理人:赵金法。委托代理人:胡海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仁金诉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仁金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仁金撤回对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686元,减半收取3,843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4,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沈森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