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安平县联社与王长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解13-49-1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49-1号申请人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孟宪如,男,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长海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安执字第4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长海的银行存款288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存款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长海的银行存款288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 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