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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安平县联社与王长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解13-49-1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49-1号申请人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孟宪如,男,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长海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安执字第4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长海的银行存款288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存款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长海的银行存款288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 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