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任银柱与王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银柱,王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任银柱,男,汉族,东明县发电厂职工,住东明县。被执行人王继军,男,汉族,东明县人民政府干部,住东明县。任银柱与王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审结。该案(2011)东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继军银行存款1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卫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逯俊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