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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任银柱与王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银柱,王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任银柱,男,汉族,东明县发电厂职工,住东明县。被执行人王继军,男,汉族,东明县人民政府干部,住东明县。任银柱与王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审结。该案(2011)东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继军银行存款1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卫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逯俊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