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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汤其树与陈德江、顾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其树,陈德江,顾泽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民初字第247号原告汤其树,男,1957年11月出生。委托代理人汤其山,男,1954年1月出生。被告陈德江,男,1953年1月出生。被告顾泽兵,男,1950年2月出生。原告汤其树诉被告陈德江、顾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家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其树诉称:2010年10月26日,由顾泽兵担保,陈德江向原告借款2万元,月息2分。一年后,陈德江连本带息立据给原告,言明借到原告28000元,2013年春节前还款。逾期后仍未能归还。故原告诉讼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合计32177元。被告陈德江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月息2分属实。后来给过1500元利息后又连本带息打了一张28000元的借据。目前被告无力偿还,愿意分期归还。被告顾泽兵辩称:本被告介绍陈德江向原告借款,并在28000元的借据上签上“负责人”三字,但只是负责协助原告向陈德江要款,并没有担保的意思。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6日,被告陈德江经被告顾泽兵介绍向原告汤其树借款2万元用于经营,双方约定月利率2%。2012年正月三十日,原告找到陈德江,陈德江给付原告利息1500元,并连本带息重新立据给原告言明借到原告28000元(8000元为未付利息),2013年春节前还款,顾泽兵在该借据上签上“负责人:顾泽兵”。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只要求被告给付28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陈德江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2%,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计算,该借款的利息至目前为止已约12000元,超过原告已收到的利息及主张的利息,故原告要求陈德江给付2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顾泽兵在借据上签上“负责人”三字,但“负责人”不同于“保证人”,没有担保的意思,故原告要求顾泽兵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德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汤其树28000元;二、驳回汤其树对顾泽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302元,由陈德江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该院(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0334010590400012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4元。审判员  朱家清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吴宁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