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咸阳天王工贸有限公司与张岁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咸阳天王工贸有限公司;张岁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734号原告咸阳天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佰旺建材市场59号、60号。法定代表人董瑞刚,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发展,男,汉族,1953年6月18日生,咸阳市秦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岁年。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张岁年因汽车消费贷款与原告签订购车合同,期间被告分别于2011年7月1日、2011年8月2日从原告处借款合计20000元整。后被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告为被告垫付拖车费10800元,缴纳保险费3822元及办理营运证500元。原告遂于2013年元月17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35122元(其中借款20000元、拖车费10800元、保险费3822元、办理营运证5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询,被告对借款及垫付拖车费的事实认可,并表示愿意协商解决此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岁年于2013年6月5日前支付原告咸阳天王工贸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元整,如逾期未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支付利息。二、双方再无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08元,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付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