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易强与被执行人孙华业健康权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易强,孙华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237号申请执行人陈易强,男,200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陈恩龙,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华业,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退农民。陈易强与孙华业健康权纠纷一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阜民一中字第009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孙华业赔偿陈易强147906.3元。陈易强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华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孙华业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华业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孙华业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华业银行存款151424.3元(含执行费2119元、案件受理费139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方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谷丽华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孙庆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