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东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吴某某、杜某某与吴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杜某某,吴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东民初字第30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杜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艳,安阳市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系以上二原告的代理人。被告吴某甲,男,汉族,农民。原告吴某某、杜某某诉被告吴某甲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原告吴某某、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艳,被告吴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杜某某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共生育子女四人,即:长子吴某乙(已故),被告吴某甲是次子,三子吴某丙,女儿吴某丁。两原告患病住院期间的费用都由三子吴某丙支出。两原告的责任田平均分给了两个儿子,但被告不尽任何赡养义务,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尽赡养义务。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600元,医疗费由被告承担1484.72元,将来的医疗费由被告承担1/3,两原告百年以后的费用由被告承担1/3,由被告每月轮流伺候10天。被告吴某甲辩称:医疗费我不承担,不是给我干活累的。现在地不是我一个人种的,让我妹妹种的,我不承担费用。我把地退给原告,我不种了。赡养费两个原告我每月承担400元。医疗费以后和好了掏钱,和不好不拿钱。我现在打工,没有钱。我没有工作,不管伺候。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某、杜某某共生育子女四人。长子吴某乙(已故),次子吴某甲,三子吴某丙,女儿吴某丁。原告杜某某2011年8月19日在安阳市人民医院住院,花费医疗费1266.20元,其中新农合报销了213.6元。2011年8月10日至2011年8月18日住院花费医疗费3401.56元。以上两项原告杜某某除报销外自己花费4454.76元。因在赡养和支付医疗费用上,原、被告发生纠纷,原告起诉到院,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安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收费专用票据、龙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助凭证、合作医疗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作为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现两原告年老体衰,被告应尽赡养义务。结合被告的现状,两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其赡养费600元过高,本院酌定由被告每月给付两原告每人赡养费200元为宜,每月共400元。两原告要求被告每月轮流伺候10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生病住院费用4454.76元的1/3,即1484.7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原告百年以后的丧葬费用由被告承担1/3,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吴某甲每月10日前给付两原告赡养费400元(在判决生效后第一个月起开始执行);二、本判决生效之日后的第一个月起,每月的1日至10日,由被告吴某甲照顾伺候两原告10天;三、原告吴某某、杜某某以后医疗费,按正式医疗票据,由被告吴某甲承担三分之一;四、原告吴某某、杜某某百年以后的丧葬费由被告吴某甲承担三分之一;五、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献?堂???????????????审?判?员?雷???扬???????????????代理审判员?徐?汉?生????????????????二○一三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常?茹?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