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商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史平与杭州裕兴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平,杭州裕兴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422号原告史平。被告杭州裕兴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原告史平诉被告杭州裕兴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史平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史平承担。审 判 员 徐 楠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胡菁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