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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商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史平与杭州裕兴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平,杭州裕兴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422号原告史平。被告杭州裕兴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原告史平诉被告杭州裕兴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史平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史平承担。审 判 员  徐 楠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胡菁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