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2013)华法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李永福、金惠香与被执行人罗家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福,金惠香,罗家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华法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李永福,男,1953年2月26日生。申请执行人金惠香,女,1955年3月16日生。被执行人罗家德,男,1989年1月28日生。申请执行人李永福、金惠香与被执行人罗家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罗家德赔偿申请执行人李永福、金惠香经济损失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家德已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封加德审 判 员 李木华代理审判员 黄代平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治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