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高宝明、于海永等与姚计来、朱永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宝明,于海永,殷立刚,姚计来,朱永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475号原告高宝明,农民。原告于海永,农民,主唐山市丰润区泉河头镇罗文口村第六小区152号。原告殷立刚,农民。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立新。被告姚计来,农民。被告朱永胜,农民,主唐山市丰润区杨官林镇豆各庄村一小区坑东18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平安路2号。负责人线少英,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志顶,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负责人李庆文,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振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宝明、于海永、殷立刚与被告朱永胜、姚计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宝明、于海永、殷立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高宝明、于海永、殷立刚负担。审判员 杨立新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