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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353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3536号原告:韩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顺富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志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