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353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3536号原告:韩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顺富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志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