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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与周口市跨世纪运输有限公司、商丘市万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周口市跨世纪运输有限公司,商丘市万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德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归德南路59号。负责人:刘国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崇军,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口市跨世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车站路。法定代表人:卫喜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传东,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原审被告:商丘市万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坞墙乡财富街西侧。法定代表人:张秀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廉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治国,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德坤,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李廉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治国,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商丘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口市跨世纪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口跨世纪运输公司)、原审被告商丘市万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万宝运输公司)、李德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2)蒙民一初字第00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人寿财险商丘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崇军,被上诉人周口跨世纪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传东,原审被告商丘万宝运输公司、李德坤的委托代理人白治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2月24日23时10分许,李德坤驾驶豫N×××××(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自东向西逆向行驶至蒙城县××线××中队门前路段时,与自西向东行驶由周全驾驶的豫P×××××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致豫P×××××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周全,乘坐人董凤丽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李德坤驾驶机动车道路上行驶未实行右侧通行,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周全、董凤丽无责任。另查明:豫P×××××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所有人:周口跨世纪运输公司。该车损毁,经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损毁修复市场价格为88275.00元,吊车费、拖车费3300元,交通费786元,公估费4000元,评估费2000元,该车损毁严重在蒙城县精工汽车修理厂维修时间酌定为一个月,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评估为15160元,以上合计113521元。再查明:豫N×××××(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系商丘万宝运输公司,该主挂车在人寿财险商丘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244000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550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在本次事故中原告的车辆受损,事实清楚,豫N×××××(豫N×××××)驾驶员李德坤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事故车辆的主挂车在人寿财险商丘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替代责任。据此,原告诉请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赔偿营运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停运损失3个月,合计损失45480元,证据不足,酌定为1516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原告的各项损失113521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09521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德坤负担。宣判后,人寿财险商丘支公司不服,并书面上诉称: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为商业险,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原审诉讼中,其公司答辩认为不承担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赔偿,并向法庭举证相应保险条款证明了答辩观点,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七条第一项和交强险第十条第三项均约定停驶、停运损失及其它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该保险条款的证据效力也得到了法庭确认。综上,无论依据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约定和庭审质证对证据效力的认定,其公司均不应承担停运损失及其它间接损失共计25246元的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查清事实后改判其公司不承担停运损失15160元、公估费4000元、评估费2000元、交通费786元及吊车费、拖车费3300元;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周口跨世纪运输公司答辩称:停运损失应予赔偿;停运损失系保险公司没有及时理赔造成的。一审判决公正,应依法维持原判。原审被告商丘万宝运输公司、李德坤陈述称:1、停运损失有法律依据且系侵权造成,应由保险公司承担。2、上诉人就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被保险人未履行明确的告知义务,故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停运损失等费用。3、李德坤属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4、停运损失系保险公司未及时理赔造成的。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肇事车辆豫N×××××(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上诉人人寿财险商丘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被上诉人周口跨世纪运输公司作为本案交通事故的第三者,享有依法获得保险理赔的权利。一审判决人寿财险商丘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人寿财险商丘支公司主张其公司不应承担停运损失及其它间接损失共计25246元的赔偿责任,但因其未举出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作了明确说明,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人寿财险商丘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彭 亮代理审判员 邢 利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