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一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伟诉被告上海弘奇永和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上海弘奇永和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352号原告:李伟,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强,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弘奇永和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建雄。委托代理人:马群,男。委托代理人:丁宗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上海弘奇永和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李伟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诉讼费5945元减半收取,由李伟负担。审判员 刘彧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