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柘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刘某甲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初字第543号原告陈某甲,女,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殿领,系柘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于2013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刘某甲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红伟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自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