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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宜城民鄢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夏某诉被告李某、第三人杨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李某,杨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宜城民鄢初字第351号原告夏某被告李某第三人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李某、第三人杨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 判 长  周有志人民陪审员  刘天平人民陪审员  刘圆圆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邱方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