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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馆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馆民初字第735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朝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杨广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