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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开华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应军与应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军,应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衢开华商初字第89号原告:应军。被告:应敏华。原告应军诉被告应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应敏华归还借款10000元并按协议支付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3倍计付至实际归还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被告应敏华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王爱勤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应敏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1年9月19日,被告应敏华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应军借款10000元,定于2011年10月18日归还,若逾期还款,则需每天支付借款金额万分之十的违约金,被告应敏华至今尚未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敏华归还原告应军借款本金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应敏华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爱勤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吴清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