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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社刑初字第0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贾中强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中止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中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社刑初字第00056-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中强,男,50岁。2010年5月至案发前任社旗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因涉嫌受贿犯罪,2011年6月25日由南阳市检察院决定逮捕,2011年6月2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件审理需要,2011年11月28日由本院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杨德青,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0)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中强犯受贿罪,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1)社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贾中强犯受贿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社检刑抗(2012)2号刑事抗诉书,以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一终字第089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其他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陈 平审 判 员  樊 斌人民陪审员  石国宇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包景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