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外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许卫芝与俞济昌、浙江中远恒昌服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卫芝,俞济昌,浙江中远恒昌服饰有限公司,浙江诚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外初字第8号原告:许卫芝。委托代理人:石哲伟。被告:俞济昌。被告:浙江中远恒昌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济昌被告:浙江诚凯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卫芝与被告俞济昌、浙江中远恒昌服饰有限公司、浙江诚凯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卫芝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尚伟人民陪审员 朱 强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冯韩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