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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外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许卫芝与俞济昌、浙江中远恒昌服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卫芝,俞济昌,浙江中远恒昌服饰有限公司,浙江诚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外初字第8号原告:许卫芝。委托代理人:石哲伟。被告:俞济昌。被告:浙江中远恒昌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济昌被告:浙江诚凯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卫芝与被告俞济昌、浙江中远恒昌服饰有限公司、浙江诚凯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卫芝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尚伟人民陪审员  朱 强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冯韩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