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堆民一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小林与谢延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堆龙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林,谢延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堆民一初字第42号原告刘小林,男,汉族,1981年8月12日出生,务工,现住拉萨市城关区。被告谢延红,男,汉族,1973年9月20日出生,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刘小林诉被告谢延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林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段 文 涛审判员 吉 红 霞审判员 姜 玉 洁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卓嘎拉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