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成才,男,陕西省白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 判 长 王维涛代审 判员 刘 焘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杨生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