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伊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白永民、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伊通满族自治县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侵犯房产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永民,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伊通满族自治县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伊行初字第4号原告白永民,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伊满族自治县,无业。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孙树贵,局长。第三人伊通满族自治县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福生,该公司经理。原告白永民诉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即“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永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久泽审 判 员 李中玉代理审判员 张迎春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