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玉梅、郭天喜等与赵俊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梅,郭天喜,郭政含,冯先芹,郭帅,赵俊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945号原告陈玉梅。原告郭天喜。原告郭政含。法定代理人冯先芹。原告冯先芹。原告郭帅。被告赵俊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梅、郭天喜、郭政含、冯先芹、郭帅诉被告赵俊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陈玉梅、郭天喜、郭政含、冯先芹、郭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玉梅、郭天喜、郭政含、冯先芹、郭帅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陈玉梅、郭天喜、郭政含、冯先芹、郭帅负担。审 判 长 安治林审 判 员 刘 荷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