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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玉梅、郭天喜等与赵俊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梅,郭天喜,郭政含,冯先芹,郭帅,赵俊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945号原告陈玉梅。原告郭天喜。原告郭政含。法定代理人冯先芹。原告冯先芹。原告郭帅。被告赵俊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梅、郭天喜、郭政含、冯先芹、郭帅诉被告赵俊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陈玉梅、郭天喜、郭政含、冯先芹、郭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玉梅、郭天喜、郭政含、冯先芹、郭帅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陈玉梅、郭天喜、郭政含、冯先芹、郭帅负担。审 判 长  安治林审 判 员  刘 荷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