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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二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王婷婷与马永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婷婷,马永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530号原告王婷婷,女,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民,男,195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永臣,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婷婷诉被告马永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婷婷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婷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婷婷承担25元。代理审判员  铁文静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于沁菲 微信公众号“”